一、監管重點
歐盟規則 2026/1881 對部分非號碼型人際通信服務暫時豁免《電子隱私指令》的通信保密限制,讓服務商得在自願基礎上偵測、通報及移除兒童性虐待材料,也可辨識誘騙兒童行為。規則不適用於音訊掃描,也不適用於已經、正在或將採用端對端加密的通信;所有處理仍須符合 GDPR、必要性與比例原則。
二、對企業的影響
OTT 平台不能再把內容偵測單純視為反濫用功能,而必須同時證明處理依據、偵測技術、人工複核、申訴與資料刪除機制。規則要求服務商在生效後六個月內,並於其後每年1月31日前,向主管監管機關及歐盟執委會提交報告,揭露處理資料量、跨境傳輸、發現案件、使用者申訴、誤判率、保存期限與資料保護措施。
三、操作建議
先依產品、國家、加密狀態與內容類型建立通信處理清單,明確哪些聊天、附件或流量資料可能進入偵測鏈路;再針對雜湊比對、文字分類器與人工複核分別記錄誤判率、修正時限及證據保存規則。涉及歐盟使用者的服務,應提前準備年度報告欄位、跨境傳輸評估、使用者申訴入口,以及不再必要資料的永久刪除流程,避免啟用偵測後才補做隱私文件。
常見問題
我們使用內容雜湊比對,是否必須偵測端對端加密聊天?
不必。規則明確排除已經、正在或將採用端對端加密的通信,也不要求服務商解密或繞過加密。企業應在產品設定與隱私說明中區分可讀取內容、端對端加密內容及中繼資料的處理範圍,避免把不同通信形態放入同一套偵測聲明。
偵測結果需要保存多久?
資料只能保存至完成偵測、通報或移除目的所必要的期間;若未發現疑似違法行為,應在不再必要時立即永久刪除。即使發現疑似兒童性虐待,也不得超過偵測日起12個月,除非歐盟或成員國法律另有獨立的保存義務。
年度合規報告應由誰負責準備?
不能只由資安團隊單獨完成。產品、隱私、法務、資安與資料工程團隊應共同維護處理量、法律依據、跨境傳輸、案件數量、誤判率、申訴結果及保存策略等欄位,並明確監管提交人與內部審核人,確保報告數字可回溯至日誌、工單與刪除紀錄。
本文僅供資訊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